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和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江苏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的本科学生(其他类型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以提供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科学规范的公寓管理、热诚优质的生活服务、整洁优美的环境氛围为目标,努力为住宿学生创造健康向上的文明风气、安静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安居乐学的公寓文化氛围。
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公寓物业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应当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努力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环境育人。公寓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公寓大型维修改造工作;学生工作处为公寓物业管理的监管部门;学生工作处、保卫处为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学生住宿期间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住宿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各项基础文明的养成教育,培养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二章住宿及走读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分校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共同制定新生入学住宿总体方案,学生工作处、分校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具体办理学生的入住和调、退宿手续。新生在入学时与学校签订住宿协议,并确认资产认证表(学生毕业时资产清查的依据),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后,方可入住学生公寓。
第六条 为维护公寓的正常秩序,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私自要求他人搬出公寓。
第七条 凡因故需临时在外住宿的学生,须事先到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并持请假条到所在公寓楼值班室登记备案,返回后及时到所在公寓楼值班室登记;“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及寒暑假学生离校应到所在公寓楼值班室登记备案,返回后及时到所在公寓楼值班室登记。未履行请假、登记备案手续在外住宿者,一律按夜不归宿处理。
第八条 寒暑假期间,除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外,学生应按时离校,学生公寓实行封闭管理,一般不安排学生住宿。
第九条 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应当到学生公寓物业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原则上不予保留。复学后凭复学手续单向学院提出住宿申请,给予安排床位。
第十条 因毕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籍,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办完手续后3日内搬离公寓。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退宿手续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搬离公寓的,视为违约,学生公寓物业管理部门在保卫处监管下有权将其物品搬出公寓,所发生的费用和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财产,文明离校,离校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物品,退回门卡或钥匙。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应当按价赔偿。
第十二条 学校有权根据需要,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所涉及的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需要走读的学生,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后,可申请走读:
(一)家住连云港市区且离学校较近,有较强自理能力的学生;
(二)因身体等原因不能住集体公寓,在连云港市区有直系亲属或家长可以陪读的学生;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住宿并得到学校、家长准许的学生。
第十四条 走读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符合走读基本条件的学生,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请,填写《江苏海洋大学学生走读申请审批表》,经家长、班主任签字,所在学院初审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二)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学生、学生家长与学校签订走读协议。
(三)申请审批的时间:第一次为每年暑假前两周,第二次在开学后两周内。走读时间以一学年为限,如第二学年仍要走读的,需重新申请。
(四)走读得到批准后,须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五条 走读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走读学生须向学校申报详细的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时要及时报告学校。
(二)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校上课。
(三)不得以走读为理由不参加学校的集体活动。
(四)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在校外的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
(五)走读出现困难的,应及时向学校汇报,以便学校决定其是否可以继续走读。
第三章公寓公共设施及相关使用规定
第十六条 公寓内的水电、门窗、家具等设施均为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财产,应当自觉爱护和妥善使用。不得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不得擅自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公寓使用,不得有移动、拆装、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的行为。如发现设施设备有丢失、损坏现象,应当及时报告或报修。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自然损坏除外),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更换、维修费用或按价赔偿。
第十八条 提倡节约用电、用水,电源和水龙头随用随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十九条 宿舍用水用电实行定额管理,以实住学生数为核算标准,节约奖励,超定额自费。
第四章公寓安全及维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广大师生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破坏公寓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 增强消防意识,提倡安全用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公寓区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容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电器和明火器具,如:“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电火锅、电热杯、电水壶、电磁炉、电熨斗、电取暖器、电吹风、电热毯、烘鞋器、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蜡烛、酒精炉、煤气炉、烟头等。
(二)在公寓内存放细菌、病毒标本以及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三)擅自挪用、故意损坏消防器材;
(四)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张或杂物等;
(五)私拉乱接电源电线、网线、携带电瓶到宿舍内充电;
(六)其他可能给公寓和同学带来危害或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在公寓发现的“热得快”、电炉、电火锅、酒精炉、煤气炉、充电电瓶等用具立即收缴,毕业回家时退还。
第二十三条 学习、生活所需的打印机等电器,须由学生申请,经学院和学生工作处登记批准后使用,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未经登记批准使用的,按违章电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现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以降低损失;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同时报告公寓楼值班室、学生公寓物业管理部门及保卫处,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防盗意识,注意保护公寓内财产和物品安全,学生个人贵重物品和现金应当妥善保管。离开房间或睡觉时应该锁门、关窗。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公寓楼值班室、学生公寓物业管理部门或保卫处。
第二十六条 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房间钥匙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不得将房间钥匙借予他人,不得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报告学生公寓物业管理部门予以更换,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经登记后在值班室会客。午休时间及晚上10:00以后,学生公寓一律不会客。学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学生公寓不得留宿他人。严禁留宿异性。
第五章公寓文明、卫生及秩序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公寓的公共秩序,讲究文明礼貌,遵守文明公约。公寓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寓楼内吸烟、喝酒、做饭;
(二)在公寓楼内打球、踢球、溜冰;
(三)大声喧哗、大声播放音响设备及进行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四)在公共场所男女生搂抱、接吻或其他有碍观瞻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男生进入女生公寓,女生进入男生公寓;
(六)赌博,打架斗殴。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使用和网络管理的规定,遵守网络使用道德。
使用计算机者,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严禁使用色情游戏软件、观看色情碟片和登陆色情网站;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非法、色情的影像资料、刊物和计算机软件。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值日制度,主动做好公寓内务,保持室内干净、整洁、通风。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主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清扫的垃圾主动倒入垃圾桶,废电池等危险废弃物放入指定的存放点。积极参加公寓公益劳动,自觉爱护环境绿化,自行车按规定地点停放,并摆放整齐。公寓区内不得有以下影响环境卫生和秩序的行为:
(一)将水倒入垃圾桶内;
(二)随地吐痰,乱泼水或乱丢杂物;
(三)走廊、转台等公共场所及室内阳台堆放杂物;
(四)在门厅、走廊、房间内(寒暑假除外)停放自行车;
(五)私自拉绳晾晒衣物;
(六)在公寓墙壁上乱刻乱画乱张贴;
(七)饲养宠物;
(八)摆摊设点;
(九)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公寓区内从事租赁、修理、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规律的生活习惯。按时就寝、起床,同室成员间要协商好就寝时间,不得影响其他同学的休息。公寓楼门关闭后,不得随便出入,需出入者应当说明理由,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区的日常表现与综合测评、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相挂钩。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定期对学生公寓进行检查,开展文明宿舍评比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或将门卡(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或影响环境卫生,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履行请假手续,有夜不归宿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饲养宠物、违章用电、使用违规电器、更改宿舍管线、损坏公物、乱扔杂物、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纸杂物或存放、使用危险有毒物品等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未经学校批准,在宿舍区域内从事租赁、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对发现宿舍内有烟头、烟盒;宿舍内有烟头、烟盒、烟味;宿舍内有烟盒、烟灰缸内有烟头,给予通报批评。当场发现在宿舍楼内抽烟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